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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亚房地产交易转让税收征收管理程序调整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8-6-16 10:47:52
  • 关于三亚房地产交易转让税收征收管理程序调整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转让税收征收管理程序调整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三亚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调整报告》(三亚地税发[2006]13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程序调整如下:

            一、二手房交易过程涉及的税款由三亚市房产局代征

            法规税政科按月与三亚市房产局、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房产交易信息交流,对房产、国土局反馈房地产转让明细信息(如:转让方、承受方的名称、转让价格、已完税情况等)按月进行比对,发现漏征的税款及时反馈各管理分局进行追缴。

            二、对大宗的房地产交易转让过程涉及的税款,由法规税政科进行审核,出具完税证明后方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三、为做好房地产业项目申报管理工作,由法规税政科与发改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按季进行项目立项情况、建设规划情况信息交流,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库,并及时反馈各管理分局,各分局根据所掌握的项目信息做好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纳税申报管理工作;根据反馈信息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等情况,做好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收申报管理工作。

            四、对享受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的减免税申请及出具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申请的审批程序

            1、为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凡与处置积压房地产相关的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种的减免申请及出具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申请,由市局抽调人员统一受理,受理窗口暂借设法规税政科。

            2、对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及出具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申请,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3、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及出具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申请后,应检查申请表格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并对有关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于受理的第二天内转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查。

            4、主管税务机关接受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调查意见,调查意见中必须明确转让方及受让方名称、转让方式(法院裁定、协议转让、委托拍卖等)、开工时间、停工时间(或竣工时间)、积压房地产转让性质(停缓建工程转让、续建后转让或空置商品房转让等)、转让时间、转让房产套数、转让面积,符合政策条款及减免税款金额或追缴金额,上报法规税政科。

            5、法规税政科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领导审批,于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减免税通知书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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